妻子索要丈夫給情人的房子、車子和錢。一審法院判決返還房、車、錢;二審法院判決不退車、不退房、不退錢;檢察院抗訴,再次審理:車庫只還了購房款。文末附最高人民法院意見。深圳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程某某系夫妻之間關系。程某某與馮某某于2004年11月開始發生婚外同居,當月程某某給馮某某20萬元進行現金可以購買中國轎車,馮某某用該款產品購買一些轎車生產一輛且登記在我們自己企業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通過購買藍灣俊園住房建設一套,向開發商提供支付530500元購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已經更名的方式方法將該套房屋馮某某,房屋建筑產權登記在馮某某名下。
2005年10月至2006期間,馮某某以辦公司發展需要提高注冊管理資金安全為由向程某某學生索要大量資金,程某某共給付馮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馮某某與張某簽訂《借款服務協議》,張某承認我國實際問題收到290萬元銀行借款。
2006年7月,李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確認成某贈與馮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馮某退還3、049億元人民幣,車牌 A-FL385汽車,一套嵐灣君園住房,要求張某退還290萬元人民幣。
二、法院裁判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某與程某某年齡相差很大。明知其有配偶,仍以戀人身份同居,并向程某某索要汽車、房產及近305萬元。他們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主觀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經李某某同意,將夫妻共同所有的巨額財產贈與馮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
第三人張某明知馮某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上述財物,卻與馮某某惡意串通,以所謂長期借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入其本人名下,應當返還李某某。據此判決:
(1)馮某某將車、房返還李某某,過戶費用由程某某承擔;
(2)馮某某返還李某某3049928元;
(3)張對返還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4)駁回李的其他訴訟請求。
馮和張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程送給程的禮物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分開審理,并認為禮物是程真實意圖的表現,已經轉移戶口,因此應當視為有效,程要求退還程3049928元。第二次審判決定維持第一次審判判決(2)、(3) ,第一次撤銷,即馮某退還現金但不退還汽車和房屋。
某檢察院抗訴認為:程某某將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贈與馮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責任原則,馮某某企業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于其與程某某學生之間存在不正當的婚外同居生活關系,其取得經濟財產具有主觀上并非一個善意,且不是一種有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社會條件。終審判決認定程某某贈與給馮某某房產與車輛的行為能夠有效,系適用相關法律沒有錯誤。
再審法院可以認為,程某某擅自進行處分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的贈與企業行為都是無效,馮某某應返還中國當時社會購買其他車輛和房屋的對價730500元以及其環境索取的資金3049928元,張某應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三、 主要觀點和理由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于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效力,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程某某與馮某某婚外同居違反公序良俗,但該行為的無效不等于贈與的無效。程某某對馮某某的贈與,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另行判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程某某對馮某某贈與的車輛、房產已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故贈與不應撤銷。
程的禮物并不一定侵犯李和他妻子的共同財產權。雖然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由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但作為夫妻中的一方,程某應享有部分財產的獨立處置權。程、李夫婦的共同財產總額較大,程、李分別處置的財產份額小于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因此贈與不一定損害夫妻財產權。而且,即使侵犯了李的夫妻財產權,也要由李承擔責任,而不是由馮承擔責任。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程某某社會地位、經濟地位高于馮某某,與馮某某婚外同居。雖然雙方都有過錯,但程某某應是主要過錯方。如果判令馮某某完全返還程某某贈與的財物,不能體現對程某某作為主要過錯方的處罰。故在已判令馮某某返還貨幣財產的情況下,由于程某某贈與馮某某的房屋及車輛已登記在馮某某名下,應認定該贈與行為合法有效,馮某某對爭議房屋及車輛擁有所有權。
結婚了未同居,彩禮應該退回嗎? | 深圳婚姻律師解讀:事實婚姻與重 |
同居關系VS事實婚姻:深圳婚姻律師 | 深圳婚姻律師解讀:沒領證但有小 |
深圳婚姻律師解讀:同居關系糾紛 | 分手時寫的分手費欠條有效嗎?深 |